本院2023年3月21日裁定受理连云港市鸿桥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3年3月23日指定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连云港市鸿桥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25日前,向连云港市鸿桥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中路52号律师大厦10楼1008室 ;邮政编码:222000;联系人: 戴高明;联系电话:183606352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10:20在东海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
连云港市鸿桥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连云港市鸿桥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连云港市鸿桥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连云港市鸿桥物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东海县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